为了提高农信商城饲料行业的整体商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卖家的经营行为,维护农信商城饲料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特拟定本行业标准。
农信商城有权单方面随时修改本行业标准并在平台上公告。如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农信商城的各项服务或产品,否则,即视为同意相关变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
(一)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其中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三)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公司经营资质
1、在农信商城经营饲料类商品的用户,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2、在农信商城经营饲料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销售行为。
(二)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应当由取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生产者生产,且生产者持有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2、在农信商城经营饲料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在进货时,对生产者的《饲料生产许可证》进行核验。
(三)经营许可证
1、 在农信商城经营饲料类商品的用户,应当取得相应的《饲料经营许可证》。
2、用户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定的有效区域进行销售。
(一)质量合格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和产品包装标注标准。
2、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在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饲料出厂应当附有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 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的用户,购进饲料时应将饲料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质量抽检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的用户,应当依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配合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的用户,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3、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的用户经抽检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农信商城将根据商城规则及协议对不合格用户进行管理或处罚。
4、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类商品应当在保质期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类商品不得在农信商城进行销售。
1、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商品应当包装。
2、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包装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在农信商城经营的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4、在农信商城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
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1、在农信商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用户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
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在农信商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用户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同时报送农信商城备案。
3、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农信商城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农信商城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1、在农信商城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商品广告的,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饲料、饲料添加剂商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说明有效率;
(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在农信商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用户不得从事以下任一违法违规情形,否则农信商城有权依照平台相关规则及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1)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2)不得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3)不得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不得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5)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6)为加强饲料及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添加苯乙醇胺A、盐酸齐帕特罗等农业部发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物质》,明令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测,严肃查处在饲料经营和动物饮水中违禁添加苯乙醇胺A等物质的违法行为。
本行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等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修订、废止的,以最新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